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14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豪益通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益公司)前經高雄市政府以97年4月7日建二公字第09700495970號函為解散公司登記,而由聲請人擔任清算人,聲請人已於民國97年3月31日就任,並經本院准予核備。茲因豪益公司尚有債務未清償,致聲請人無法於6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昭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