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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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邱信雄 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邱信雄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邱信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4年5月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鎮○○路○○○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邱信雄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被繼承人邱信雄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信雄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前經本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96號、95年度家抗字第37號裁定選任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邱信雄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嗣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施行,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調整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隸屬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管轄,遂由聲請人依法承受,茲依民法第1178條及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邱信雄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木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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