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偉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偉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
6月;及因侵占案件,於104年10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在監執行中,於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於103年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原簡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104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5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6月、5月、4月、3月確定,上揭兩案共6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又於10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簡字第5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且前揭有期徒刑4年10月、6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0頁)附卷可參。
(二)又受刑人自104年10月8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9年9月27日,經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9月3日,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3681、1080150368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
是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