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盧俊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佩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死亡,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