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91號

抗告人 鄭祥紜

即相對人號

上列抗告人鄭祥紜與聲請人 黃豐竣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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