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91號
抗告人 鄭祥紜
即相對人號
上列抗告人鄭祥紜與聲請人 黃豐竣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91號
抗告人 鄭祥紜
即相對人號
上列抗告人鄭祥紜與聲請人 黃豐竣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