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六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萬玖仟貳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零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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