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嘉纈織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稅捐稽徵處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肆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