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茹 送達代收人 何宗翰 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登家 、 張祐嘉 、 林茂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8,40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