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460號聲請人 官達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關於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64條第1項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關係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 王梅芬 之住所地係嘉義縣太保市梅子厝64號之7,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本件聲請許可監護人事件應專屬上開關係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洽,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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