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謝叔恩 被告 羅濟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3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