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92號原告 陳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葉戍英陳文鶴陳瑞雲陳文懿陳瑞琪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01,787元(詳如附表),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29元,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時,僅繳納裁判費用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34,749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謝長君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
一、不動產部分總價值:21,010,724元。
二、現金部分:40,200,000元。
三、原告請求依應繼分分割,兩造各得1/6,惟其請求部分應扣除原告自承已分得之現金250萬元,則訴訟標的價額總計:
(21,010,724+40,200,000)×1/6-2,500,000=7,701,7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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