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51號債權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涼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