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萬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7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7年度戒毒偵字第69號被告劉萬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殘渣袋1只經鑑定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無法析離,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25
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被告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戒毒偵字第69、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查扣之殘渣袋1只,乃被告持有用以盛裝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陳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蒐證照片在卷可憑(見
106年度毒偵字第1515號卷第11頁反面、39至40頁)。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8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60800202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同卷第47頁),足認扣案物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是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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