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江茂英 被告 沈嘉欣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華奕超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