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劉嘉 又
被告 張喜樂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金簡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
法官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