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武陵監獄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賈孝遠賈孝遠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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