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展延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顏玉明 律師 黃俊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間給付工程展延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億柒仟肆佰零叁萬肆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貳仟壹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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