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