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叁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