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93號原告 何雅菁 被告 蔡勇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家事庭法官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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