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3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鍾瑞嶂 即國仁醫院
林美櫻 鍾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捌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