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原告 葉浴楠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被告 周素華
葉士榮 葉孟璋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葉浴棋 被告 陳寶月
葉婷婷 葉書訓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