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家抗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核定訴松標的價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抗字第27號抗告人方 蘇瓊雲
蘇秀雲 相對人 蘇家貴
蘇詠裕 蘇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核定訴松標的價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4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肆萬零肆佰伍拾壹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起訴聲明第3項請求分割遺產之原告,僅為抗告人 方蘇瓊雲 ,原裁定誤將抗告人蘇秀雲亦列為該項請求之原告,並據以核定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7萬4,290元,容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别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
三、經查,本件由抗告人方蘇瓊雲及蘇秀雲分别起訴,即㈠抗告人方蘇瓊雲以相對人及蘇秀雲為被告,訴請相對人及蘇秀雲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366/100000移轉登記予方蘇瓊雲(即訴之聲明第1項);㈡抗告人蘇秀雲以相對人及方蘇瓊雲為被告,訴請相對人及蘇秀雲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9340/100000移轉登記予方蘇秀雲(即訴之聲明第2項);㈢方蘇瓊雲另以相對人及蘇秀雲為被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蘇吳金盆 之遺產(即訴之聲明第3項)。上開訴之聲明第1、2項,係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公告現值計算,見原審卷第61、63頁土地登記謄本),各為86萬7,794元(797.29×10,500×10366/1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及173萬5,512元(563.35×10,500×29340/100000)。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依原告即抗告人方蘇瓊雲起訴主張:蘇吳金盆之遺產範圍如附表所示,因蘇吳金盆生前立有公證遺囑侵害其特留分,僅就特留分部分請求分割等詞(見原審卷第11、12頁),故其分割可受利益應以其特留分比例1/10計算。則本件訴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3萬7,145元(27,371,448×1/10)。又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部分訴訟標的不同,並無競合或選擇關係,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4萬451元(86萬7,794元+173萬5,512元+273萬7,145元)。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4萬451元,抗告人指摘原裁定關於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關於原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固屬不得抗告,然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原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後,重行命抗告人補繳,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宛玲附註:
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編號遺產項目權利範圍面積(㎡)核定價額(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603/19296507.81995,606元2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15/5124113.02258,232元3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5488/192963.049,078元4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5488/192960.832,479元5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241310/000000075.4692,545元6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118/10001.071,326元7坐落屏東縣○○鄉○○段000號土地11/2066285.0115,934元8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115.691,214,745元9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10.454,725元10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89634/100000797.297,503,751元11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70660/100000563.354,179,663元12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4.2244,310元13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2/14420.693,786,210元14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676.129,262,844元合計27,371,448元備註:1.上開土地均以112年土地公告現值10,500元/平方公尺計算。2.編號10、11土地權利範圍以扣除起訴聲明1、2應移轉返還方蘇瓊雲及蘇秀雲部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