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0號聲請人 詹秀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就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迴避事件,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無資力等語,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得資料相符,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依聲請人所執抗告事由,尚需調查,顯非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