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限定繼承利益暨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37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黃煒迪 律師 蘇皇娟 被告 廖松森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限定繼承利益暨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家事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定法院之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9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於101年3月27日繫屬本院,此有原告所提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是本件管轄權之有無,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松森之住居所地係位於苖栗縣公館鄉館南
159之10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被告廖松森之住所地苗栗縣公館鄉館南159之10號所在地之法院即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