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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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96號原告 蔡淑美
蔡宗坤 蔡琮譽 (原名: 蔡宗裕
蔡宗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複代理人 王羽丞 律師被告櫻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19,416元(計算式:
85,719,416元+99,500,000元=185,219,4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8,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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