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陳國清 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選任如附表所示7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二、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於民國85年1月16日被核准設立登記,依章程第6條規定:「本會董事會由董事7至21人組成。第1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遴聘之,第2屆以後董事由前1屆董事會遴聘之。董事會均為無給職」,第7條規定:「本董事會任期每屆3年,經董事會同意得連任,董事會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1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遴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換。」,系爭基金會選任董事11人,第1屆董事任期為85年1月16日起至88年1月15日止,但董事均未辦理改選,亦未向主管機管及管轄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迄今已逾24年,而因第1屆董事目前可聯繫或願意出席會議者僅4人,其餘7名董事非死亡,即罹患疾病、無法聯繫或不願出席,導致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系爭基金會有受損害之虞,聲請選任有意願擔任臨時董事之如附表所示7人,為系爭基金會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等語。
三、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法人登記證書、法院公告、臨時董事會會議議程、會議紀錄、簽到證明、7名董事之開會通知暨送達證明、11名臨時董事願任同意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85頁),經核相符,且經調閱法人登記簿謄本,系爭基金會目前登記之董事,與85年間設立登記者仍屬相同(見本院卷第117至121頁法人登記簿謄本,對比第23頁法人登記證書),可見系爭基金會之董事會,確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無法行使職權,致系爭基金會有受損害之虞之情形,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如附表所示7人為臨時董事以代行職權,即屬於法有據,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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