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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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偵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束縛身體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偵聲字第90號陳報人法務部○○○○○○○○被告 胡睦昀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陳報人於民國112年7月13日、7月14日、7月15日、7月16日先行對被告為束縛身體之處分,陳報本院核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法務部○○○○○○○○因急迫情形對胡睦昀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先行施用戒具之處分、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先行收容於保護室,均應予核准。
理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受羈押之被告胡睦昀於112年7月13日22時12分許起因情緒不穩,且於法務部○○○○○○○○○○○○○○○○)中央台不配合辦理新收,並意圖以嘴巴咬主管未果,復以腳攻擊戒護主管,經戒護主管勸導仍不遵守合於法令之指示,嚴重擾亂秩序,為保護其安全,協助穩定情緒,乃依羈押法第18條第2項第1款規定,經雲林看守所長官核准,由陳報人對被告施用如附表編號1至2「束縛身體處分措施」欄所示之戒具,如附表編號3至6收容於保護室,爰依羈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陳報法院裁定核准等語。
二、按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為羈押之法院裁定核准,看守所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並應通知被告之辯護人:一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第2項情形如屬急迫,得由看守所先行為之,並應即時陳報為羈押之法院裁定核准,法院不予核准時,應立即停止使用。羈押法第18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裁定自112年7月13日起羈押2月在案。茲陳報人陳報被告於112年7月13日中央台製作新收資料時,情緒躁動攻擊管教人員,有暴行、擾亂秩序之虞,由雲林看守所長官核准,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經施以手銬2付、腳鐐2付、安全帽1付,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移入保護室即解除戒具,有雲林看守所被告施用戒具紀錄表、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偵聲卷第19、23至24頁)。雲林看守所復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戒護被告至該所衛生科就診,因認被告有擾亂秩序之虞,由雲林看守所長官核准,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經施以手銬1付,看診完畢返回保護室,即解除戒具之施用,有被告施用戒具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偵聲卷第25至26頁)。被告外醫返監後,雲林看守所人員觀察被告行為表現及情緒反應不穩定,有擾亂秩序之虞,由雲林看守所長官核准,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收容於保護室,有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偵聲卷第20頁)。被告於112年7月15日15時15分許經解除保護室令其洗澡,法務部看守所評估其行為及情緒反應怪異,有擾亂秩序之虞,由雲林看守所長官核准,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收容於保護室,有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偵聲卷第21頁)。又該所將被告開出舍房測量生理數據,因其行為表現及情緒反應不穩定,有擾亂秩序之虞,由雲林看守所長官核准,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收容於保護室,嗣被告情緒及狀況穩定,予以解除保護室觀察等情,有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偵聲卷第22頁)。
四、本院審酌被告確有暴行、擾亂秩序之行為,屬急迫情形,且對被告為附表各編號之束縛身體處分,亦已由雲林看守所長官核准,附表編號1至2施用戒具之時間各未逾1小時、附表編號3至6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未逾24小時,且被告經戒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精神醫學部門診就診,診療結果係:攻擊行為,精神疾病待釐清,建議密切觀察病人之行為,避免拿到可用於自傷或攻擊之物品,預防自我傷害和暴力行為等語,有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偵聲卷第12、13頁),足認對被告為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束縛身體之處分,係確保預防被告自我傷害和暴力行為、羈押目的之達成,並未逾必要之程度,尚與前開規定無違。從而,陳報人依上開規定,對被告為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束縛身體之處分,核無不合,皆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羈押法第18條第2項第1款、第4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附表:
編號時間束縛身體處分措施卷證出處1112年7月13日22時12分起至112年7月13日23時2分許施用手銬2付、腳鐐2付、安全帽1付法務部○○○○○○○○被告施用戒具紀錄表2112年7月14日10時15分起至112年7月14日10時40分許施用手銬1付法務部○○○○○○○○被告施用戒具紀錄表3112年7月13日23時02分起至112年7月14日13時40分許收容於保護室法務部○○○○○○○○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4112年7月14日16時20分起至112年7月15日15時15分許收容於保護室法務部○○○○○○○○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5112年7月15日15時35分起至112年7月16日15時17分許收容於保護室法務部○○○○○○○○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6112年7月16日15時35分起至112年7月17日15時30分許收容於保護室法務部○○○○○○○○被告收容於保護室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