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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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 陳成勉 即財團法人福建省金門縣沙美基督長老教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福建省金門縣沙美基督長老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訂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建省金門縣沙美基督長老教會(下稱沙美基督長老教會)董事長,沙美基督長老教會於民國111年1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件所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沙美基督長老教會於110年1月13日召開第6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並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1條如附件修正前後對照表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111年2月11日府民宗字第1110011288號准予備查函,及修改後捐助章程等影本為證。且查沙美基督長老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如附件修正前後對照表所示,事涉董事會會議召開方式,乃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而其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鴻源附件:
條目修訂前原文修訂後條文第十一條本法人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董事長召開。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應召開之。本法人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由董事長召開。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應召開之;會議召開方式除以實體會議召開外,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或二者並行,出席視訊會議視同本人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