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643號債權人 張凱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順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已向渣打銀行清償完畢之證明文件(如渣打銀行出具之清償證明書)。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643號債權人 張凱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順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已向渣打銀行清償完畢之證明文件(如渣打銀行出具之清償證明書)。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