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90號債權人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慧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