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丙○○
甲○○丁○○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東簡字第三一九號、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簡上字第四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廖建彥附計算書第二審裁判費十萬五千零三元。
送達郵票費五百四十四元。
合計十萬五千五百四十七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