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怡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54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0年度偵字第25405號被告黃怡瑄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示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佐,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檢檢察官認其罪嫌不足而以110年度偵字第25405號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如附表「註冊/審定號」欄所示商標之商品一節,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09年10月6日、109年8月14日鑑定報告書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1份、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8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4份、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表1份、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佯)110年2月10日鑑定報告書暨所附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3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查獲現場、採樣購得包裹及扣案物品照片共19張在卷可佐,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商標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商標權人1仿冒「HelloKitty臉圖」商標:吊飾10件文具組1組玩偶1件餐具組3組便條紙20件貼紙2件00000000(111年11月15日)00000000(110年8月31日)00000000(110年9月30日)00000000(119年6月15日)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告訴)2仿冒「哆啦A夢DORAEMON小叮噹臉圖」商標:便條紙11件(含警方採證物1件)文件夾1件貼紙1件00000000(110年5月31日)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告訴)3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尺12件卡片15件零錢包1件文件夾2件筆22件湯匙1件00000000(115年6月30日)00000000(115年5月31日)00000000(115年9月30日)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告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