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8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8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85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立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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