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7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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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144號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麥奕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麥奕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維修單。
三、賠案簽結同意書係記載新台幣(下同)150,450元之領款人係 傅慈方 ,而非 范凱揚 ,應具狀說明實情為何?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