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40號聲請人狀元家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珊彤 相對人朱㨗盛即世合建材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7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訴訟費用為聲請人預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672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672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