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明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明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郭明育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甲案);②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7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乙案);③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丙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⑴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丁案);⑵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戊案);甲、乙、丁、戊案共6罪,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丙案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76號裁判書附卷可考。本件受刑人自100年12月14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2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6月1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4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