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謝新契 被告全大鵬
良貿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審原交易字第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陳鈴香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