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64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楊富傑 相對人即繼承人 陽詹添娘
陽德中 陽承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陽一平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陽一平於民國96年11月24日死亡,相對人陽詹添娘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其餘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子,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鈞院債權憑證、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以上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陽一平於96年11月24日死亡,尚有陽詹添娘、陽德中、陽承志即本件相對人未為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索引卡查詢表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陽一平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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