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63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9月4日起至130年9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5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9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7年9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0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不動產鑑估表、繳息記錄查詢、繳息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63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新營市○○○段│738-55│建│54.00│全部│├──┼───┼────┼───┼───┼─┼────┼──┤│002│臺南縣│新營市○○○段│738-83│建│28.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6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縣新│臺南縣新│5層樓房│29│52│26│51│51│9.│22│平│鋼筋│17│平│全部│││44│營市民生│營市新營│鋼筋混凝│.6│.3│.1│.2│.2│40│0.│方│混凝│.5│方││││5│路385巷1│段738-55│土造│4│7│5│4│4││04│公│土造│0│公│││││3弄22號│、738-83│││││││││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