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VANTUAN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LEVANTUAN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施敦仁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