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26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世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 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業經於民國96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七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四百八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
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七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6月6日與
原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承租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台北市○
○區○○街○○號1樓之房屋,租期自95年6月20日起至97年6
月19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以下同)20,000元,被告並
於租約成立時,交付原告50,000元之押租金,詎被告積欠96
年1月、2月、5月、6月、7月、8月之租金共120,000
元,扣除押租金50,000元後,共欠租金70,000元,經催告均
拒不給付,爰依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
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云。
貳、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存證信函等影本各
1件為證,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不動產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肆、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訴訟,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為許予假執行之宣告
;惟本於衡平之原則,併依職權宣告,許被告於假執行程序
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
,以新臺幣7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伍、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
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
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冠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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