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9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9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9786號
112年度司執救字第47號債權人 周維凡 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燦宇 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及執行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游燦宇對第三人國泰世華銀行宜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聲請執行救助。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宜蘭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執行救助,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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