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70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田榮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田榮宗於民國94年3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2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67元及違約金196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①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②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③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④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⑤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⑥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