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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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