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59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弄22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信用卡債務,依兩造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記載:「甲方(註:指被告)及其連帶保證人因不履行本約定條款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則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