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437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朱天送黃卿芬福得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福得利國際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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