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6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該事件已於民國102年7月1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告終結,該裁定並於102年7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本人;嗣因聲請人提出聲明異議等狀,表示不服上開裁定,依法視為提起抗告,經承審法官於102年8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聲請人則係於102年8月16日始具狀為本件聲請,亦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民事聲明異議、聲請補正、聲本件4位推事迴避等狀」在卷足稽。依首揭說明,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從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鄭昱仁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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