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0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財保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財保於民國105年3月24日下午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莎士比亞公寓大廈」之1樓中庭,因故與 徐金美 發生口角,徐金美之女即告訴人詹雅婷聞聲後趕至現場,並與被告理論。詎被告竟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揮拳毆打告訴人之臉部,致告訴人受有臉部挫傷之傷害,並使告訴人所配戴之眼鏡鏡架斷裂,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上開傷害罪及毀損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5年9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是告訴人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