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原告AW000-A112645(真實姓名、年籍住居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W000-A112645A(真實姓名、年籍住居詳卷)
AW000-A112645之父(真實姓名、年籍住居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翊妘 律師被告 楊勝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謝昀芳法官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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